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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详见保险条款9.8),投保人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轻度疾病的定义。
1. 恶性肿瘤——轻度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原位癌
5.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6. 单个肢体缺失
7.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8.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 轻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10. 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11 .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12.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3. 角膜移植
14. 单目失明
15.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16.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术)
17. 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18. 植入心脏起搏器
19. 轻度面部烧伤
20. 面部重建手术
21. 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22. 微创颅脑手术
23. 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24. 视力严重受损
25. 慢性肝功能衰竭
26. 轻度肠道并发症
27. 轻度阿尔茨海默病
28. 轻度原发性帕金森氏病
29. 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30.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1. 单耳失聪
32. 人工耳蜗植入术
33. 听力严重受损
34. 糖尿病视网膜增生性病变
35. 特定的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
36. 面部毁损
37. 肺功能衰竭
38.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39. 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40. 慢性肾功能衰竭
41. 轻度克罗恩病
4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43. 轻度多发性硬化
44.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45. 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46. 肾脏切除
47. 心包膜切除术
48. 肝叶切除
49. 单侧肺脏切除
50. 双侧睾丸切除术
51. 双侧卵巢切除术
52. 中度脑损伤
53.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54. 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55. 再生障碍性贫血
56.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7.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58. 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59.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60.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度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度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本公司将在本合同重度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投保人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重度疾病的定义(详见保险条款9.9)。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其中,前28种重度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的重度疾病定义):
1. 【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度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6. 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27. 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 胰腺移植
30. 埃博拉病毒感染
31.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32. 主动脉夹层血肿
33. 克雅氏病
34.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35. 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36.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7.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38. 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39.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41.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42. 系统性硬皮病
43.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44.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45.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46.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47. 植物人状态
48. 亚历山大病
49.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50.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51. 多发性硬化
52.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53. 严重心肌病
54. 严重心肌炎
55. 肺淋巴管肌瘤病
56.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57. 心脏粘液瘤
58. 感染性心内膜炎
59. 肝豆状核变性
60. 肺源性心脏病
61. 肾髓质囊性病
62.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63.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64. 失去一肢及一眼
65. 嗜铬细胞瘤
66.颅脑手术
67.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68.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69.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70.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71. 脑型疟疾
72. 胆道重建手术
73. 主动脉夹层瘤
74.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75.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76.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77. 瑞氏综合征
78.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79. 严重面部烧伤
80. 严重川崎病
81. 重症手足口病
82. 严重哮喘
83. 骨生长不全症
84. 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85.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86. 脊髓小脑变性症
87.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88.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89. 艾森门格综合征
90.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91. 库鲁病
92.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93.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94. 席汉氏综合征
95. 脊柱裂
96.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97. 血管性痴呆
98. 额颞叶痴呆
99. 路易体痴呆
100.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101.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102.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103. 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104. 范可尼综合征
105. Brugada综合征
106. 严重1型糖尿病
107. 独立能力丧失
108. 严重癫痫
109.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110. 重度面部毁损
111.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
112. 斯蒂尔病
113.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114. 室壁瘤切除手术
115. 严重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
116. 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117. 特定的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118. 严重肺结节病
119. 严重心脏衰竭导致的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120. 严重结核性脊髓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以下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单年度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
|---|---|
| 1-10 | 120% |
| 11及以后 | 100% |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之后身故,本公司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之后(含十八周岁)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以下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单年度 | 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
|---|---|
| 1-10 | 120% |
| 11及以后 | 100% |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四)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产品名称:珠江康悦靖心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公司: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珠江人寿”)
1.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承保次日零时起生效。
2. 请您确认您已阅读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了解,确认投保人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3.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请您对健康告知询问内容进行如实告知;如您未如实告知,本公司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并依法决定是否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本公司审核此投保申请期间,对需经核保方可出具保险单的业务,本公司可能要求被保险人体检或补充其他材料,根据核保的有关情况,本公司可能会增加保险费,或拒绝承保。
5. 保单形式:电子或纸质保单。
6. 保单统一签发地址:广东省、北京市。
7. 如您需了解保单承保后的保全、理赔等服务流程,请拨打珠江人寿全国统一服务电话4006-833-866或登录珠江人寿官方网站。
8.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金额在经投保人同意后将退回投保人交费账户。
9. 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主险条款
一、理赔流程
1.拨打4006833866报案;
2.交保单服务人员或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客服中心申请理赔;
3.保险公司受理审核并通知理赔结论(5个工作日内;复杂情形的,30日内);
4.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银行转账形式)。
二、报案管理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三、理赔时所需的资料
【轻度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
由轻度疾病保险金申请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由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Q:因同一原因患上两种轻度疾病,会赔付两次轻度疾病保险金吗?
A:因同一原因导致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仅按一种轻度疾病赔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Q:如果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之后身故了,会同时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吗?
A:不会。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Q:保单形式是怎样的?如何申请发票?
A:保单:提供电子或纸质保单,在投保时可选择。
发票:投保人可在保单承保后30天内在“珠江人寿客服”微信公众号的“保单服务-电子信函-电子发票”处申请。
Q:如何进行理赔、变更保单信息等操作??
A:理赔:被保险人出险→申请人报案(拨打全国统一报案电话:4006833866)→申请人寄送理赔资料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受理审核→通知理赔结论→支付理赔金(银行转账形式)。
变更保单信息:变更受益人、手机号、联系地址等服务,请联系珠江人寿在线客服或拨打客服热线4006833866。
Q:退保金怎么计算?
A:犹豫期内退保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退保办理方式:(1)关注“珠江人寿客服”微信公众号-完成实名认证-保全服务-在线退保;(2)提交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保单合同、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线下柜面办理。
退保到账时效:在我司收到退保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
Q:如何获得客户服务或进行投诉?
A:您可联系珠江人寿在线客服或拨打珠江人寿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6833866。